法制網濟南6月24日電 記者餘東明 實習生徐鵬 通訊員郭德民
   案例1 代衛東等販賣、運輸毒品案
  ——多次出資販賣、運輸純度高的毒品,數量大
  (一)基本案情
  被告人代衛東,男,漢族,1983年9月24日出生,無業。
  被告人劉學亮,男,漢族,1972年2月8日出生,無業。
  被告人肖玉祥,男,漢族,1979年3月5日出生,無業。
  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,被告人代衛東單獨或共同出資,先後與被告人劉學亮、肖玉祥一起從四川省成都市販賣毒品,運輸到山東省青島市加價銷售,從中獲利。其中,被告人代衛東、劉學亮參與販賣、運輸冰毒八次,共計2 060克,被告人肖玉祥參與販賣、運輸冰毒四次,共計1 940克。案發後,查獲冰毒466.1克,經鑒定,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60%。
  (二)裁判結果
  本案由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、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,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法核准被告人代衛東死刑。
  法院認為,被告人代衛東、劉學亮、肖玉祥販賣、運輸甲基苯丙胺,其行為均構成販賣、運輸毒品罪,依法應予懲處。代衛東提意共同出資購買毒品進行販賣,主動聯繫他人並多次獨自攜帶毒資,經人居間介紹購買毒品,系主犯。據此,法院以販賣、運輸毒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代衛東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;鑒於劉學亮參與販賣的部分冰毒系居間介紹代衛東購買,劉學亮從中獲取好處費,且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;肖玉祥雖系購買毒品的共同出資人,但較代衛東出資聯絡並攜款到外地購買毒品而言,肖玉祥與代衛東的作用有一定的區別,故對劉學亮和肖玉祥依法判處死刑,緩期二年執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
  上述裁判於2013年9月11日生效。罪犯代衛東於2014年6月24日被依法執行死刑。
   案例2 車純海等人販賣、運輸毒品及容留他人吸毒案
  ——緩刑考驗期內販賣、運輸毒品,居間介紹販賣毒品、容留吸食毒品
  (一)基本案情
  被告人車純海,男,漢族,1966年10月9日出生,無業。2011年3月18日因犯非法製造發票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三年,並處罰金六萬元。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於2012年9月29日被逮捕。
  被告人韋華密,女,壯族,1968年2月25日出生,個體工商戶。
  被告人韋萬勝,男,漢族,1973年2月11日出生,個體工商戶。系被告人韋華密之侄子。
  被告人崔友軍,男,漢族,1977年2月18日出生,個體工商戶。
  被告人孫錫悅,男,漢族,1975年12月23日出生,私營業主。
  2012年5月,被告人車純海與韋華密預謀販賣毒品牟利,並與在廣東省東莞市打工的被告人韋萬勝取得聯繫。2012年5月至8月間,車純海、韋華密採用直接開車到東莞市購進毒品、安排韋萬勝將毒品從東莞市運送到山東省東營市的方式,先後四次從王銀輝(在逃)處購買冰毒792.3克,而後由車純海和韋華密在東營、淄博兩地販賣。案發後,查獲冰毒493.3克。
  此外,被告人崔友軍明知車純海系毒販,遂介紹被告人孫錫悅從車純海處購買冰毒。2012年8月,被告人車純海、韋華密、崔友軍三人駕車到山東省桓台縣,將27克冰毒販賣給被告人孫錫悅,後孫錫悅將其中的18克販賣給吸毒人員張強。另,2012年7月至8月間,被告人崔友軍容留被告人車純海、孫錫悅以及李春峰、宋磊等人在其家中吸食冰毒。
  (二)裁判結果
  本案由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、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,並依法核准。
  法院認為,被告人車純海、韋華密、韋萬勝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,販賣、運輸冰毒,其行為均構成販賣、運輸毒品罪。被告人孫錫悅非法販賣毒品,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。被告人崔友軍明知他人販賣毒品而居間介紹,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。被告人崔友軍多次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,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車純海提議販毒、負責出資,策劃運輸、販賣,在犯罪中起組織、指揮作用,系主犯,韋華密和韋萬勝系從犯;崔友軍居間介紹車純海販賣毒品,系販賣毒品的共犯,鑒於其所起作用較小,依法應減輕處罰。車純海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,應撤銷緩刑,所犯新罪與前罪數罪並罰。鑒於各被告人均吸食毒品,且大部分毒品被及時查獲,尚未流入社會,量刑時予以適當考慮。據此,法院以販賣、運輸毒品罪,判處被告人車純海死刑,緩期二年執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,與原判有期徒刑三年,並處罰金六萬元並罰,決定執行死刑,緩期二年執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;以販賣、運輸毒品罪,判處被告人韋萬勝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;以販賣、運輸毒品罪,判處被告人韋華密有期徒刑十五年,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;以販賣毒品罪,判處被告人崔友軍有期徒刑五年,並處罰金二萬元;以容留他人吸毒罪,判處被告人崔友軍有期徒刑二年,並處罰金一萬元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,並處罰金三萬元;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孫錫悅有期徒刑七年,並處罰金二萬元。
  上述裁判於2013年10月29日生效。
   案例3 周安建等販賣毒品案
  ——以販養吸、毒品累犯
  (一)基本案情
  被告人周安建,男,漢族,1981年6月15日出生,無業。
  被告人張克雷,男,漢族,1985年6月2日出生,無業。
  被告人吳振軍,男,漢族,1975年7月28日出生,無業。2000年1月19日,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。2006年12月31日,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2008年6月1日刑滿釋放。2009年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勞動教養一年。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於2013年1月4日被逮捕。
  被告人孫哲,男,漢族,1972年6月20日出生,無業。
  被告人黃偉鴻,男,漢族,1993年12月24日出生,無業。
  被告人付懷強,男,漢族,1990年5月18日出生,無業。
  被告人柏建傑,男,漢族,1981年2月19日出生,無業。
  上述被告人均系吸毒人員。2012年11月,被告人周安建與被告人張克雷共謀販賣冰毒,由張克雷出資,周安建負責購買,二人共同聯繫賣家,獲利後分肥。受張克雷安排,被告人吳振軍、孫哲購買冰毒時負責驗貨、付款。周安建與吳振軍、孫哲等人到四川省成都市購買冰毒,後周安建、張克雷分別在山東省臨沂市市區路口、賓館內將冰毒販賣給被告人柏建傑、黃偉鴻等人,隨後,柏建傑、黃偉鴻、被告人付懷強又將部分毒品販賣給吸毒人員張蕾、李昌東。其中,周安建、吳振軍、孫哲參與販賣冰毒共計254.67克,張克雷販賣冰毒共計255.47克,黃偉鴻、付懷強參與販賣冰毒共計1.9克,被告人柏建傑販賣冰毒共計3.2克。案發後,從張克雷駕駛的轎車內查獲冰毒250.07克,經鑒定,甲基苯丙胺含量為70.2%。張克雷並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黃偉鴻、付懷強。
  (二)裁判結果
  本案由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,各被告人均未上訴,原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。
  法院認為,被告人周安建、張克雷、吳振軍、孫哲、黃偉鴻、付懷強、柏建傑販賣毒品,其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周安建、張克雷系主犯,吳振軍、孫哲系從犯;吳振軍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,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犯販賣毒品罪,系累犯、毒品再犯,應當從重處罰;張克雷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同案犯,有立功表現。據此,法院以販賣毒品罪,判處被告人周安建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十五萬元;以販賣毒品罪,判處被告人張克雷有期徒刑十四年,並處罰金十萬元;以販賣毒品罪,判處被告人吳振軍有期徒刑九年,並處罰金六萬元;以販賣毒品罪,判處被告人孫哲有期徒刑七年,並處罰金五萬元;以販賣毒品罪,判處被告人黃偉鴻有期徒刑三年,並處罰金二萬元;以販賣毒品罪,判處被告人付懷強有期徒刑三年,並處罰金二萬元;以販賣毒品罪,判處被告人柏建傑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並處罰金一萬元。
  上述判決於2014年5月27日生效。
   案例4 逄崇濤等人販賣毒品及非法持有假幣案
  ——多次犯罪前科、假釋考驗期內販毒、家庭成員共同犯罪
  (一)基本案情
  被告人逄崇濤,男,漢族,1965年10月5日出生,私營業主。1993年7月17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。2005年4月26日因犯敲詐勒索罪、非法持有槍支罪、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,2009年1月17日被假釋。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於2011年1月7日被逮捕。
  被告人逄崇波,男,漢族,1962年8月10日出生,農民。系被告人逄崇濤之兄。
  被告人王芸,女,漢族,1961年7月27日出生,農民。系被告人逄崇波之妻。
  被告人周民,女,漢族,1989年7月3日出生,無固定職業。
  被告人張艷梅,女,漢族,1990年9月12日出生,無固定職業。
  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間,被告人逄崇濤先後多次駕車從河南省駐馬店市“張平”處購買冰毒,並勸說其兄嫂被告人逄崇波、王芸夫婦參與其中,由王芸將毒品分裝後,由逄崇濤單獨或伙同被告人逄崇波、周民、張艷梅等人,在山東省龍口市等地,販賣給吸毒人員。其中,逄崇濤參與全部犯罪,販賣冰毒共計565.25克;逄崇波、王芸幫助販賣冰毒共計111.8克,周民參與販賣冰毒共計24.20克,張艷梅參與販賣冰毒共計9.2克。案發後,查獲冰毒375.69克,麻古(甲基苯丙胺與咖啡因混合物)21.46克。
  另,逄崇濤非法持有假人民幣,面額30 400元。案發後,假幣被依法扣押。
  (二)裁判結果
  本案由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、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,並依法核准。
  法院認為,被告人逄崇濤、逄崇波、王芸、周民、張艷梅,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,明知冰毒是毒品而故意販賣,其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,被告人逄崇濤還非法持有假幣,數額較大,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假幣罪。被告人逄崇濤犯罪主觀惡性深,販賣毒品數量大,又積極實施犯罪,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大作用,系主犯,本應從重處罰,但鑒於其涉案的大部分毒品被追繳,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,販賣毒品犯罪依法判處死刑,可不立即執行。被告人逄崇濤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,應撤銷假釋,數罪並罰。被告人逄崇波、王芸參與販賣毒品數量大,本亦應從重處罰,但鑒於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、輔助作用,均系從犯,且系被動參與犯罪,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,可依法減輕處罰。鑒於被告人周民、張艷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從犯,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,可依法減輕處罰。據此,法院以販賣毒品罪,判處被告人逄崇濤死刑,緩期二年執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;以非法持有假幣罪,判處被告人逄崇濤有期徒刑一年,並處罰金二萬元,撤銷假釋,與未執行完畢的刑罰二年十一月並罰,決定執行死刑,緩期二年執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;以販賣毒品罪,判處被告人逄崇波有期徒刑八年,並處罰金五萬元;以販賣毒品罪,判處被告人王芸有期徒刑七年,並處罰金三萬元;以販賣毒品罪,判處被告人周民有期徒刑五年,並處罰金三萬元;以販賣毒品罪,判處被告人張艷梅有期徒刑二年,並處罰金二萬元;沒收作案工具“起亞”牌小型普通客車一輛。
  上述裁判於2012年11月7日生效。
   案例5 李娟販賣毒品、容留他人吸毒、介紹賣淫案
  ——女性犯罪、多種犯罪交織發案
  (一)基本案情
  被告人李娟,女,漢族,1978年1月16日,無業。2013年8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於2013年9月21日被逮捕。
  2013年6月至8月,被告人李娟在青島市黃島區某小區單元房內,先後六次向吸毒人員薛波、陳斌販賣冰毒,共計1.2克,併在該房內容留薛波吸食冰毒。其間,李娟還向薛波、陳斌介紹賣淫四次,從中牟利。案發後,從李娟處查獲冰毒1.3克。綜上,被告人李娟共販賣冰毒2.5克,容留他人吸毒四人次,介紹賣淫四人次。
  (二)裁判結果
  本案由山東省黃島區人民法院一審,被告人李娟未上訴,原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。
  法院認為,被告人李娟多次販賣毒品,情節嚴重;多次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,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利,分別構成販賣毒品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;被告人李娟介紹他人賣淫,其行為破壞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社會道德風尚,構成介紹賣淫罪。被告人李娟犯數罪,應予以並罰。據此,法院以販賣毒品罪,判處被告人李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,並處罰金一萬元;以容留他人吸毒罪,判處其拘役四個月,並處罰金四千元;以介紹賣淫罪,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,並處罰金六千元;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,並處罰金二萬元。
  上述判決於2014年4月21日生效。  (原標題:山東高院通報5起典型毒品犯罪案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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